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以培养思想道德素质优良、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艺术修养深厚、身心和谐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奋斗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为推优入党、评优评奖、学年鉴定、推荐就业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每年九月份对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各级考核测评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组织,做好平时记载、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原则
(一)科学性:坚持五育并举,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客观性:综合考评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日常表现和突出成绩;
(三)公开性:坚持个人自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考评相结合,坚持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公开;
(四)公正性:严格按照考评细则,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准确评价,确保考评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内容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水平、体美劳素质等三个方面构成。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
(一)政治思想:思想政治表现,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情况;
(二)集体观念: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及为集体服务等情况;
(三)品行表现:遵守社会公德、网络道德、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四)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八条 学业水平
(一)学习成绩: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情况;
(二)专业技能:考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定级或晋级考试等情况;
(三)专业实践: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实习实训、实验等情况。
第九条 体美劳素质
(一)体育素质:参加体育活动、体育锻炼、体育竞赛、各类全民健身运动情况和体育达标测试情况;
(二)美育素质:参加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能力的培训情况,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等情况;
(三)劳动素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服务、志愿公益类社团等情况。
第十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各类竞赛、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予以加分;对考取其它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通过其它各类定级或晋级考试者,予以加分。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实行量化考评、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占20%,学业水平占65%,体美劳素质占15%。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考评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生处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全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二级学院综合素质考评工作由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2-4人)等组成的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健全学生日常考核管理制度;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成员应分工负责,做好资料收集、日常记录和按月汇总工作,并及时报二级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程序
(一)组织学习。考评前,辅导员(班主任)应组织全体学生集中学习考评办法和考评细则,确保每位学生知晓考评规则。
(二)个人自评。学生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办法和本学院的考评细则如实填报个人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三)班级考评。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通过汇总、核实、评定,核算出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
(四)班内公示。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将考评成绩在本班范围内公示三日,学生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意见,由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复核,复核无误后在班内再次予以公示。
(五)审核归档。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班级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进行审核,并将最终结果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全程参与并做好监督工作,因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力,出现重大问题者,将追究其责任;对伪造、涂改支撑材料、奖励证书以及私自篡改考评成绩的学生,将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当维护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召开班级考评小组会议进行复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考评结果的投诉和质询,必要时学生处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考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综合评分办法》(宝文理院发[1998] 16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