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等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正式教职工(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A类)。其他类型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秩序。
第四条学校校历和作息时间表安排的上班时间或者上课时间为教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五条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非高校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辅导员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高校教师岗位的教职工不实行坐班制。
第六条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岗位,由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上下班时间并考勤,其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得少于正常出勤天数(上下班时间安排应当报人事处备案)。
高校教师岗位的教职工按照下列到校时间考勤,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答疑、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者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校、二级学院以及二级学院下属的系(教研室)等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安排的工作或者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全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考勤和请假规定。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正常上班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安排专门的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统计和上报等工作,考勤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考勤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严格考勤、准确无误、如实上报。所有教职工请假、旷工、因公外出、出国(境)、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不能正常上班的均应当记入考勤记录。
第十条考勤实行日考勤月报送制度。
各单位考勤员应当逐日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并做好请假、销假、外出、旷工等情况的登记和材料收集工作。各单位按月汇总上报考勤结果,填写考勤情况汇总表,经单位考勤员签字、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考勤实行月公示制度。各单位在每月汇总考勤结果后,将本单位教职工请假、因公外出、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人事处作为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考勤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投诉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十三条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考核、定(晋)级、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销假和续假办理
第十四条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教职工假满回校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审批程序:
(1)教职工请假在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8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到人事处备案。
(2) 科级及以上干部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3.教职工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发3小时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事后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未经批准不得先行离岗。
(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在上班当天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单》,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理程序与请假一致。假期时间计算时,请假和续假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工)伤假、护理假及哺乳假等,休假的期限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事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假期。事假需如实说明情况,且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七条事假一个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而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绩效;累计超过10个(含)工作日的,当月停发绩效工资中的奖励绩效,且基础绩效按70%计发;累计超过20个(含)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批准的假期内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绩效,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因特殊原因确需续假的,应当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十九条教职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病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条教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者休息的,凭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以休病假。病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前2个月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二)第3个月至第6个月,停发绩效工资中的奖励绩效,基础绩效正常发放,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绩效工资中的奖励绩效停发,基础绩效按70%计发,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四)从第13个月起,绩效工资停发,按月发放校内生活补贴(与退休人员校内生活补贴同额),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治愈后拟销假者,须持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校医院审核意见、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上班。教职工销病假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3个月以上又病休的,其休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病假的,顺延见习期。
婚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结婚,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可以休3天婚假。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第二十六条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婚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七条女教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具体产假天数以计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请产假应当及时到校医院及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进或者新聘人员在见习期或者试用期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或者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三十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停发绩效工资中奖励绩效,基础绩效按50%计发。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产假未满拟提前销假者,须持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校医院审核意见、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上班。
丧假及期间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需料理丧事者,给予丧假7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第三十四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宝鸡市,又不能在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公(工)伤假、护理假及哺乳假期间待遇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因公(工)负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休15天护理假,异地居住可休20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第三十八条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假,每次哺乳假单胎为30分钟,双生以上者按单胎哺乳假相应成倍增加,每天的哺乳假也可将两次合并使用,哺乳假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第四章 因公外出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因公外出(因公出差、因公出国(境)、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学习、访问、调研、外出从事教学或者科研活动等),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十条教职工因公外出,除因公出国(境)外,30天以下的(含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由所在单位审批;超过30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应当在办理其他出国(境)手续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还应当执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劳动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无故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无故不到岗为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逾期未到岗的;
4.因违法违纪致伤不能到岗工作的;
5.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的;
6.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它活动的;
7.国内外访学、上学、进修、培训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8.申请离职,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的;
9.校内调动人员,拒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调入单位报到上班的;
10.未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缺课的。
(二)教职工一年内旷工2个(含)工作日以内,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中的奖励绩效;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15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解除聘用合同,扣发当年绩效工资,且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不予发放(按工作日折算扣发)。教师无故缺课一次视为旷工一天。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5次视为旷工一天。教职工凡当年有旷工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凡当年有旷工记录3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
第六章 考勤纪律
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于考勤工作不认真、越权审批、漏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本单位考勤第一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奖励绩效的10%,并取消本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学校损失或者引发劳动争议且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学期对全校二级单位考勤及劳动纪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二级单位全年绩效工资核算挂钩。
第四十八条考勤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个人或单位如对上报的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人事处进行投诉,由人事处进行查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结果。被投诉人如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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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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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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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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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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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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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别 |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其他 |
请 (续) 假 : |
£请(£续)假事由:(事假说明原因;丧假说明亲属关系;病假说明病情,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附后),并须校医院审批) |
£请假(£续假)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校医院意见:(病假、产假)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单位意见: 党、政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1.“单位意见”栏请注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 2.此表一式两份(可复印),一份为单位存档联,一份为人事处备案联(原件)。 |
附件2
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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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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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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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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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职称 |
|
假别 |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其他 |
销 假 : |
本人请假(并续假)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已于 年 月 日休完假期,返回工作岗位。 销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医院意见:(病假6个月以上销假及产假提前销假)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单位意见: 党、政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1.“单位意见”栏请注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 2.此表一式两份(可复印),一份为单位存档联,一份为人事处备案联(原件)。 3.病假6个月以上销假及产假提前销假的,须持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校医院审核意见及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意见。 |